实验室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制度是保障实验教学、科研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校验工作是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使用率和效益,延长使用寿命、使其价值最大化的保证。为确保我校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菏泽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办法》(菏院办字〔2020〕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计算机实验教学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应坚持维护保养为主、维修检修为辅的原则。
第二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及实验指导教师应教育学生爱护仪器设备。上实验课时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爱护仪器设备教育,学习学生实验守则和实验室安全制度。学生实验完毕,教师要及时清点,检查仪器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按规定认真处理。
第三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熟悉实验室各类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保养知识,掌握各类仪器的使用方法和基本维修技能,定期进行保养和检修,损坏的仪器设备做好记录,小维修力争本单位自己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协助解决。
第四条 凡在保修期内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实验室管理人员可直接或通过设备采购人员与厂方售后服务部门取得联系,由厂方进行维修。凡出保损坏的仪器设备,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及时汇报主管领导,并经主管领导同意后进行维修,同时做好维修记录。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要严格按照设备要求定期对其进行保养维护,因故障维修需要金额较大的,使用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维修方案,具备招标条件的报学校招标维修。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对仪器设备乱拆、乱卸,随意改造。维修人员在维修中要认真操作,不得扩大故障。
第七条 仪器设备严重老化、损坏严重、属于淘汰产品、已无法修复时,使用单位应及时提出处置、报损、报废等意见,详细说明该仪器设备的购置时间、使用累计时间及现状,报资产管理部门,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鉴定后进行相关处理。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菏泽学院计算机实验教学中心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