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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学院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作者]:  [编辑]:唐雪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教学院系党政领导班子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加强院系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和《菏泽学院章程》等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系是学校办学主体,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紧紧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学校赋予院系的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智育、体育和美育工作、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职能和院系事务的决策职能,自主配置和管理院系教学、科研和行政资源,推进事业健康发展。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最高决策机构,是院系重要事项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涉及院系事业发展的重要事项都应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院系实行党政齐抓共管、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党总支和行政根据职责范围,既分工又合作,相互支持,互相配合,形成合力。

第二章  院系党总支、行政职责

第四条  院系党总支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院系事关师生员工利益的重要事项。支持本院系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按照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认真组织“三会一课”制度的贯彻落实。

(四)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做好学生奖励、资助、心理健康教育及日常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五)负责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引领作用。

(六)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参加统战相关活动并发挥积极作用。

(七)负责师生政治思想稳定工作。

(八)完成学校党委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院系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对院系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干部教育、监督和管理以及群团工作等全面负责。协调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贯彻落实,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六条  院系行政主要职责:

(一)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国内外合作办学等工作,在行政职责范围内组织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和院系党政联席会的各项决定、决议。

(二)制定本院系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年度建设目标,负责学科、专业、课程建设,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高师资队伍整体水平。

(三)负责健全和完善各项教学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提升学生创业和就业能力。

(四)负责学术研究,着力提高学术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办学实力。

(五)负责本院系安全工作、招生与就业工作和学业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六)负责管理本院系国有资产和资源配置工作;提出院系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在权限范围内管理与使用经费,提高使用效益。

(七)完成学校党委、行政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主持本院系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其他行政工作。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议事范围:

(一)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行政各项决定的具体贯彻落实措施、意见,以及事关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

(二)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教学科研工作年度计划、总结等。

(三)教学、科研、管理等改革发展中的重要措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科技开发和社会服务、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事安排、奖惩等重要事项。

(六)年度经费预决算、1000元以上资金的使用、办学资源调配、教职工津贴等重要事项。

(七)教风、学风、德育工作、学生奖助学金评定、招生和就业等重要事项。

(八)需要向学校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九)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议事程序和规则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遇有特殊情况或急需决定的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院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办公室汇总报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协商确定。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一般应有文字材料或具体方案。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院系发展重要事项,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充分沟通酝酿,做到不沟通不上会,意见基本一致后方可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并由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研究通过。对学术事务的有关事项由院系学术委员会按程序审定后提交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总支书记、院长(主任)、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等人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议题、议程、要求及开会时间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做好准备。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属于院系党总支职责范围内的议题,由总支书记主持;属于院系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学术研究、人才工作、经费管理等行政事务范畴的议题,由院长(主任)主持;其他事项和属于党政工作交叉事项由党总支书记主持。按照“谁主持、谁负责”的原则,研究讨论的议题由主持人负责跟踪落实,主持人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进行议事决策。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可采取口头表决、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为通过,并形成会议决定。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不参加表决;会议决议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未到会的班子成员。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在党政主要负责人均参会且有2/3以上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如遇紧急情况,须立即作出决定的,总支书记、院长(主任)可采取灵活方式与班子成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及时处理。若分管负责人缺席,一般不讨论研究其分管工作方面的议题。如确需研究,在征求分管负责人的意见后,也可以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与会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达自己同意、不同意或弃权。如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酝酿、协商,条件成熟后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向学校分管领导请示汇报。

第十八条  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及作出的结论、决定等,应形成完整的专门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会议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缺席情况、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不同意见、会议决议等。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重要决定,必要时须发送院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关责任人和报学校有关部门。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会议讨论研究涉及奖惩参会成员及其亲属,或与参会人员及亲属有较大利益关系时,本人应主动回避或主持人通知回避。

第二十二条  参加会议人员自觉遵守会议制度,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需要保密的事项,在形成决议并正式执行之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传达党政联席会议精神,只传达形成决定的意见,不得传播会议讨论时的发言情况和不同意见。在院系组织召开的各种工作会议上,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须按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形成的决定发言,不得发表违反决定的意见建议。

第六章  会议决定的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时,要根据工作内容,确定项目承办人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时限。凡院系重大问题,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领导班子成员应按照分工抓好落实,由责任人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进行指导、协调和督办。要做好督促检查和落实情况反馈工作,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要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二十六条  除需要保密的决定外,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要公开透明,及时公布,充分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根据师生员工的意见反映,确有必要改变的,应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复议,视情况做出调整。必要时可向学校分管领导请示汇报后,再作决定。

第二十七条  各院系要经常开展自查,不断完善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纳入院系领导班子及成员考核内容,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学校党委每年不定期对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各项决议、决定,不得违反上级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及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教学院系,分校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O一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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