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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试行)

     

[作者]:  [编辑]:计算机实验教学中心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教科字〔20192号)、《菏泽学院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菏院办字〔202026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师生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增强安全防护能力,确保师生生命与国家财产安全,结合菏泽学院计算机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校所有进入中心各实验室(包括教学、科研实验室和实训场所,下同)学习、工作的师生员工。

第三条 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对师生开展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并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制定培训实施方案。

第四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须与中心签署安全责任书,进入实验室的其他师生须与中心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

第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每次实验课前应强调实验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及注意事项,对实验过程中学生的安全操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第六条 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需树立个人安全意识,主动学习安全知识、注意安全行为,为自己及他人的安全负责。

第七条 各种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活动均需做好培训记录存档工作。

第八条 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应熟练掌握的相关安全知识主要有:

1.国家与地方关于实验室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以及学校、学院、中心的相关规章制度。

2.实验室防火、防盗、用电、消防等一般性安全知识。

3.实验室(实验过程)重点危险因素分析与应对。

4.实验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5.实验室典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第九条 学习采取集中教育和分散自主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分散自主学习为主。

第十条 中心每年组织新生及实验指导教师进行学习与考试。考试合格人员,方能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计算机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菏泽学院计算机实验教学中心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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